【部门解读】关于《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解答

文章来源:新万博体育: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2-10 10:55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哪些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

目前市面上在售的两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的种类越来越多,并且不同车辆所具备的功能也大不相同,这些电动车都属于电动自行车的范畴吗?

交警部门以《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为依据作出了相关解读。

《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车速不能超过25km/h;

?车身总重量不能超过55kg;

?电动车电机的功率不能超过400w;

?必须带有自行车脚踏功能;

?CCC认证标志等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四中队中队长 张灿

按照《条例》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认定标准,目前道路上行驶的两轮电动车并不一定都是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车。直观地讲,不带脚踏功能的两轮电动车肯定不是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也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

过渡期到期后,还能否上路?

据了解,目前路面在跑的电动车有的悬挂着“白牌”,也就是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白牌照”意味着车辆仍在过渡期内,在此期间还可以上路行驶。那么,过渡期到期后,还能正常上路吗?对此,交警部门进行了解读。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 陈琍

目前,路面上行驶的“白牌”两轮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条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
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但已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施行前已经制作发放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通行标识继续有效。

购买新车注意事项。

交警部门表示,《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后,购买新车的市民更要注意,一定要购买符合规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辆到手后一定要及时进行信息登记,并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

如何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 陈琍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尚未登记的,驾驶人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可以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办理登记工作。

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车辆转送要及时进行信息变更。

据记者获悉,很多市民可能会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转送给他人,这时电动车的所有人信息就发生了改变,需要及时进行信息变更。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 陈琍

变更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或者所属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电动机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提交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遗失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绿牌”车不可私自改装

此外,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已经发放“绿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可私自改变车速,或加装遮阳雨篷等装置,一旦上路行驶或发生交通事故将面临处罚。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四中队中队长 张灿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拼装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条例》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将会受到警告、罚款、责令改正、依法收缴或扣留车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
对于即将购买新车的市民更要谨慎
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
才能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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